中關村國際創新資源
申報支持方向
(一)支持參與“一帶一路”建設項目,包括沿線國家科技園區建設、共建科技示范基地。
(二)支持集聚國際高端創新資源項目,包括國際研發合作、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三)支持申報單位落實承擔國家或北京市重點國際交流任務,參加境外展會、開展科技方面的人員交流合作、組織海外專家建言獻策等國際交流活動。
一、支持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支持參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科技園區建設、共建科技示范基地,所建科技園區或科技示范基地須為入駐的國內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對科技園區和科技示范基地建設的場地租金、土地購置、實驗設備購置費用給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發生費用的50%,每年每家申報單位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場地租金以租賃合同簽訂的租期和費用為支持依據,若租期超過12個月,按12個月租金計算,土地購置、實驗設備購置按購買時發生的費用計算。
二、支持集聚國際高端創新資源
(一)支持國際研發合作
支持申報單位與世界500強企業、全球100強大學、全球100強研究機構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國立研究機構、國立高校院所開展實質性合作,聯合進行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化、設立聯合實驗室或院士工作站等。對申報單位在國際研發合作中發生的費用給予支持,包括場地費、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費等,支持比例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發生費用的50%,單項最高支持金額100萬元,每年每家申報單位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全球100強大學、全球100強科研機構指:申報當年(不含)的前三年內入選過由國際高等教育研究機構(Quacquarelli Symond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國新聞和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或上海交通大學世界一流大學研究中心發布的在綜合領域或專業領域內排名前100位的境外大學和境外科研機構。
世界500強企業指申報當年(不含)的前三年內入選過《財富》雜志、《福布斯》雜志評選的世界500強企業榜單,按行業領域排名在全球前5位的境外企業,及與上述企業有直接股權關系且控股比例高于50%的子公司。
(二)支持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支持申報單位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離岸孵化器等分支機構。申報離岸孵化器項目,申報單位須在中關村創新型孵化器范圍內。對申報單位租用場地或購買辦公用房產生的費用給予支持,場地租金以租賃合同簽訂的租期和費用為支持依據,若租期超過12個月,按12個月租金計算,購買辦公用房費用按購買時產生的費用計算,支持比例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發生費用的50%,單項最高支持金額60萬元,每年每家申報單位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支持國際交流合作
(一)支持在京或境外舉辦國際會議
支持在京或境外舉辦符合中關村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助推示范區企業參與全球競爭,能有效提升示范區國際影響力的國際會議。申報單位須事前將會議籌備有關情況報告管委會。對舉辦國際會議發生的場地租金、會務組織、翻譯費用、設備租賃、宣傳費用以及外籍或港澳臺籍演講嘉賓國際往返旅費等相關費用給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過會議實際發生費用的50%,每年每家申報單位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國際會議類別包括論壇、專業型會議、標準化會議等,會議規模不少于50人,其中標準化會議規模不少于20人。
(二)支持參加境外重要會議和展覽
支持參加具有國際知名度和行業影響力,能夠前瞻性預判產業發展趨勢或帶動產業發展,有助于示范區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示范區國際影響力的境外重要會議和展覽。申報單位須事前將參加會議和展覽有關情況報告管委會。對參加境外會議發生的注冊費、國際往返旅費等給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單項會議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每年每家申報單位支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境外會議類型包括學術會議、專業型會議、標準化會議、創業大賽等活動,參會人員須在會議中進行發言、演講或項目路演。
對參加境外展覽所發生的展位費、公共布展費、會議注冊費等給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發生費用的50%,每年每家申報單位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展位費最高支持金額5萬元/標準展位,會議注冊費最高支持金額5000元/人,單項展會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18萬元。對組織集體參展的申報單位全額承
擔的公共布展費最高支持金額2萬元/標準展位,單項最高支持金額60萬元。集體參加境外展會的成員單位應在5家以上(含),其中70%以上單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三)支持落實承擔國家或北京市重點國際交流任務
支持申報單位落實承擔國家或北京市重點國際交流任務,參加境外展會、開展科技方面的人員交流合作、組織海外專家建言獻策等國際交流活動。對活動中發生的費用給予支持,每年每家申報單位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