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精尖產品研發和應用保險補貼
發布時間:2025-05-27 17:05:22
一、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應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商業衛星網絡建設,運載火箭、衛星研發、生產或發射經營等活動的法人。
2.申報單位實施的商業航天發射活動已在國家國防科工局和軍委裝備發展部批準(備案),并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間完成。
3.申報單位已與相關保險公司簽訂保單合同,并已全額支付相關保費。
二、支持方式和標準
以“財產險”+“三者險”兩項保費總額的50%為補貼基數計算補貼金額。具體補貼對象和金額按以下情形確定,且單發(顆)產品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單個企業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1.衛星制造與發射運營類企業
重點對在京從事衛星制造、運營的商業航天企業購買的發射保險進行補貼。
衛星在京研發、生產的,應具備核心部件、分系統、總裝集成等生產制造能力,由衛星制造企業直接發射、運營使用或對其他單位帶險銷售的,按補貼基數對研發、生產單位補貼。
在京從事衛星網絡建設運營服務的商業航天企業,與在京衛星制造企業開展合作的,可由衛星網絡建設運營單位購買保險,按補貼基數對運營單位補貼。
2.火箭研制與發射服務類企業
火箭在京研發、設計、生產的,按補貼基數對火箭研發、生產單位補貼。
鼓勵在京研發、設計、生產的商業火箭企業開拓市場,由商業火箭企業統一購買保險服務的,按補貼基數對火箭研發、生產單位補貼。
對于保險費率明顯高于市場平均費率的,原則上不予貼費。確因新技術、新產品等導致保險費率明顯高于市場平均費率的,按市場平均費率就低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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