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認定
一、申報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在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登記設立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多個主體共同申報的,應當確定其中一個企業作為申報牽頭單位。共同申報的主體數量不超過3家。
(二)知識產權基礎好。過去3年年均專利申請量以及截至上一年度有效發明專利數量不少于800件。生物醫藥產業申報主體有效專利數量不少于150件。
(三)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制度健全。具備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有負責知識產權管理、運用工作的專門部門。
(四)創新和知識產權工作投入充分。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強度超過上一年度全國平均水平;或過去3年研發經費年均投入不少于1億元,且用于知識產權管理、運營等的經費年均投入不少于1000萬元;或具有與企業創新能力和研發能力相對應的經費投入規模。
(五)具備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專職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少于5人,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等專業工作的總人數不少于10人。負責組織開展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且應保持相對穩定。
(六)具備開展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和運行有關工作的場地及軟硬件基礎設施等條件。
二、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
申報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申請表》;
2.《北京市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建設方案》;
3.相關工作制度、資金及人員投入等材料。
(二)審核及專家評審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產生擬認定單位名單。
(三)公示及認定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單位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公示7天。沒有異議的,在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公告認定結果;有異議的,進行核實處理。
經認定后,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申報主體即作為建設主體。多個主體共同申報的,牽頭單位作為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建設單位,其他共同申報主體作為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的協同建設單位。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認定為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
(一)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過去3年有經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認定或司法部門判決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或知識產權領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受到知識產權領域信用懲戒的。
產業知識產權促進中心經認定后,發現不符合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撤銷其認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