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門頭溝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發展促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我區“科技強區”戰略部署,以知識產權助力區域轉型發展,持續改善區域營商環境,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對經濟社會的支撐引領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門頭溝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發展促進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23年5月24日經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
附件:門頭溝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發展促進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知識產權局
2023年6月7日
附件:
門頭溝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發展促進
管理辦法(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第三章 適用范圍及標準
第四章 申報審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知識產權首善之區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區“科技強區”戰略部署,以知識產權助力區域轉型發展,持續改善區域營商環境,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于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由財政資金予以保障。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僅限于:專利權、商標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并納稅的企業。
涉及多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專利、商標,以第一專利權人、共有商標代表人為申報人;不區分權利人順序的國外專利,以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為申報人。
近3年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行政處罰或經司法裁判承擔侵權責任的,或具有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不予補助。
根據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項目提出的意見,對存在第八條第一款相關問題的,不予補助。
第三章 適用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 促進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并按期還貸完畢后,最高按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享受補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且累計受補助次數不超過3次。對于區域重點發展的人工智能、超高清數字視聽、心血管領域醫療器械、文旅等產業企業的發明專利、PCT專利,以及馳名商標的質押融資項目,可提高貸款利息補助比例至60%。
第四章 申報審核
第六條 區知識產權局每年制定并發布本辦法實施的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并報政府審議通過后實施。
申報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和申報指南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申報知識產權補助不收取費用。
第七條 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按期修改補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根據本辦法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后確定補助名單和金額。
第八條 根據項目評審結果,征求區市場監管局、區人力社保局、區應急局、區消防救援支隊、區生態環境局、區科信局、區稅務局、區城管執法局、中關村門頭溝園管委會、各鎮街及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信用中國(北京)”網站查詢信用信息報告,并結合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核查企業信用狀況,對年度內在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領域發生較大責任事故、在勞動關系領域未履行社會責任、未依法納稅或存在信用信息嚴重不良紀錄的申報主體,明確補助意見。
根據各部門反饋意見和信用情況,形成擬補助名單,在區人民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區知識產權局重審,并作出重審結論。
第九條 公示期結束后,符合補助條件的項目,請審核后報請區政府會議審議,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補助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區知識產權局負責編制年度知識產權促進補助資金使用計劃,每年知識產權補助總額不超過當年財政預算安排額度。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補助申請的受理、審核、組織評審、資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申請知識產權補助資金的企業,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獎勵資金或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一經發現,全額追回已補助或獎勵的資金,并取消3年內申報補助金的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從事知識產權補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門頭溝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