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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6-12 17:02: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技強區行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支持“六新”“六特”“六優”產業高質量發展有關財政政策措施》《自治區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和加強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自治區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自治區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創新業績突出、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帶動產業技術進步。

  第四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財政廳、寧夏稅務局、銀川海關負責指導協調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開展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和管理。

  五市及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市工信部門)會同本級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轄區內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日常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五條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工信部門根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通知要求組織申報。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基礎條件

  1.企業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未被列入國家和自治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報前1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環保事件。

  (二)專項條件

  1.企業連續經營3年以上;

  2.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3.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年銷售額不低于5000萬元(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2000萬元),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00萬元;

  4.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20人;

  5.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用于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檢驗檢測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第七條  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發布通知。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聯合發布年度申報通知;

  (二)企業申請。企業自愿向所在地市工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書、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技術中心評價指標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審核推薦。各市工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要求,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推薦符合專項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綜合評審。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各市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對符合申報要求的企業進行定量評價,并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定性評價,綜合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結果(各占50%得分),形成評審意見;

  (五)認定公示。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科技廳、財政廳、寧夏稅務局、銀川海關,根據評審意見擇優(綜合得分≥80分)確定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擬認定名單,在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第八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科技廳、財政廳、寧夏稅務局、銀川海關,在受理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報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以文件形式公布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

  第九條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不得再推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將其子公司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予以撤銷的意見。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申請程序、要求和政策支持與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在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第十一條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程序:

  (一)發布通知。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于評價年度發布評價通知;

  (二)數據采集。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根據本辦法及當年通知要求,將運行評價材料報送所在地市工信部門,評價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和指標證明材料等;

  (三)材料審核。各市工信部門對運行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報送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按照發布評價通知的要求,將審查意見和運行評價有關材料報送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綜合評價。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對各企業技術中心報送的運行評價材料進行核實、綜合評價,并形成評價報告和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向各市工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的;

  (二)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資格的;

  (三)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上報評價材料被確認為虛假材料的企業;

  (五)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五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認定為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資格應予調整。其中,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調整為其母公司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一致的,撤銷其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母公司技術中心獲得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與母公司主營業務不同的子公司原有的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資格,可以視情況保留。

  第十六條  因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原因被撤銷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該企業兩年內不能再次申請認定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七條 對運行評價結果為合格等次的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由所屬市工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更名申請、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登記變更文件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九條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新獲批的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年度運行評價結果為良好等次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組織實施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按照為提升研發能力實際發生費用的30%,擇優給予最高300萬元資金獎勵。

  第二十條  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為完善和提升研發基礎條件和環境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研發儀器設備工具、研發設計與管理等專用軟件、試驗環境(包括中試線的建設與改造)、知識產權、資料庫、數據庫等軟硬件設施投入費用。采用后補助支持方式,實際補助金額將根據財政資金年度預算安排以及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數量而定。

  第二十一條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按正式通知要求組織實施。

  (一)企業按照通知要求自愿向所在地市工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送申請材料;

  (二)各市工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及通知要求,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召開評審會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地市工信部門推薦的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提出擬支持項目名單;

  (四)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擬支持項目開展財務審計,核定項目實際投入及相關經濟效益情況;

  (五)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財政資金年度預算安排以及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數量提出擬支持資金計劃;

  (六)擬支持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支持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在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方面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三條  對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實施的自治區科技計劃、揭榜攻關項目等優先給予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化應用的新建或技術改造項目,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優先給予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工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等內容和要求,可根據技術創新的實際狀況和國家的宏觀政策導向,適時調整。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科技廳、財政廳、寧夏稅務局、銀川海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4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寧經信規范發〔2018〕7號)同時廢止。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2.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3.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4.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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