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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5-05-22 14:11:4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北京市委、市政府關于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有關工作部署,充分發揮院士專家等高層次人才在推動首都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一體推進教育科技人才發展,共同促進教育培養人才、人才引領創新、創新驅動產業,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和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做好科協系統院士工作站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協企函〔2020〕32號)》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北京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北京市院士專家工作站(以下簡稱“院士工作站”)是指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市科協”)批準設立的,由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以下簡稱“兩院”)院士及其專家團隊和本市企事業單位等,以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需求為導向,以具體項目為載體,合作建立的長期穩定的產學研用協作平臺。

第三條  院士工作站應聚焦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錨定首都“四個中心”城市戰略定位,立足北京市重點產業發展,服務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推進,搭建產學研用合作平臺,集聚高端創新資源,為推動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策源地和建設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撐。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院士工作站的建立由市科協駐會主席辦公會批復,定期向市科協常務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報告工作。市科協設立北京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創新服務中心,負責建立、管理和聯系服務等工作。各區科學技術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協會(以下分別簡稱“區科協”和“經開區科協”)協助辦公室對所屬區域內的院士工作站進行聯系和服務。

第五條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市科協駐會主席辦公會的工作要求,組織實施院士工作站工作的重大事項,研究院士工作站相關制度,提出年度計劃、實施方案和工作建議。

(二)就相關科技政策、科技發展規劃、科技創新平臺建立等,做好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與銜接。

(三)負責建站申報材料復審工作,組織專家評審、實地調研,提出院士工作站的建立審核意見,組織授牌等。

(四)定期對建站單位開展評估考核、復核,組織建站單位開展交流合作,做好相關服務、宣傳等工作。

(五)負責與院士、專家的工作聯絡,組織院士及其專家團隊、高校和科研機構、學協會與企業對接,協調進站工作。

第六條  區科協和經開區科協的主要職責

(一)可根據各區和經開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院士工作站發展戰略、管理制度和總體規劃等,明確負責部門,把院士工作站建設等有關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申報。

(二)健全和完善工作服務機制,指導申報單位建站,同時做好已建院士工作站的聯系和服務,支持提升院士工作站的運行質量。

(三)定期向辦公室反饋區域內院士工作站的運行狀況,配合區域內院士工作站的考核評價工作。

(四)探索院士、專家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有效途徑和長效機制。

(五)根據國家和北京市各級政府的相關政策,積極為建站單位爭取區級政策、資金等支持,推薦建站單位參與論證、申報有關重大項目。

第三章  設  立

第七條  院士工作站的建站主體須為企事業單位等。設立后,院士工作站實行動態管理,管理期限3年。管理期滿仍需要繼續設立的,須經建站單位提出申請,辦公室審核并備案后,報市科協駐會主席辦公會予以重新確認,通過后換發牌匾。

第八條  申請建立院士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建站單位須是北京地區注冊滿1年及以上,原則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生產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具備一定規模。

(二)建站單位要能為院士進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辦公條件及其他后勤保障,院士工作站運行、管理工作經費每年應不少于20萬元,建站須擁有不少于20人且結構合理的研發團隊。

(三)建站單位年度科研投入原則上不低于銷售收入總額的2%或不少于300萬元。

(四)建站單位能提出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前瞻性研究項目,有利于首都科技創新發展,有利于培養和造就高層次的科技轉化和管理人才隊伍。

(五)與相關領域1名以上院士簽訂合作協議,并引入其團隊成員,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并制定長期穩定的合作機制,有明確的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合作項目(至少為一項市場化應用成果或解決一項關鍵性難題)。

(六)擬建站單位應是已被批復成立的科協基層組織。

第九條  進站院士要求

(一)進站院士不得為擬建站單位在職人員。

(二)進站院士須符合要求。申報單位擬聘請的院士是指“兩院”院士,不包含外籍院士。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9〕35號)規定,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過1個、退休院士不超過3個。

(三)院士及其專家團隊的累計指導工作時間每年原則上不少于4個月。

(四)建站前,院士須按要求向“兩院”申請和報備,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或承諾書。

第十條  院士工作站職責內容

(一)在企業中建立的院士工作站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協助建站單位開展科技發展戰略咨詢和技術指導。

2.圍繞相關領域或產業發展亟須解決的重大共性與關鍵技術難題開展聯合攻關。

3.引進院士及其團隊的技術成果,共同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4.共建科技人才培養基地,聯合培養科技創新人才。

5.搭建產學研用交流平臺,發揮引領帶頭作用,整合各方資源,邀請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參與,圍繞行業痛點、前沿技術、市場趨勢等展開深入交流探討,助力產業創新發展。

6.圍繞國家發展重大關鍵問題或戰略方向,凝聚高端智力資源,形成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或建議,服務科學決策。

(二)在高校、科研機構等建立的院士工作站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協助建站單位開展學科發展戰略咨詢和學術指導,為學科布局優化提供專業建議。

2.針對建站單位科研中亟待突破的前沿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瓶頸,開展聯合科研攻關。

3.引入院士及其專家團隊的科研成果,在基礎科研平臺上共同推進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

4.共建高層次人才培養基地,聯合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學術帶頭人和科研骨干。

5.深入科研一線開展技術服務,助力高校、科研機構等產出具有高學術價值和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條  院士工作站建立前,須由建站單位配備相應的服務機構,制定管理辦法、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安排專人負責院士工作站日常服務工作;建站單位應對本單位的院士工作站工作進行指導,根據本單位科研工作發展方向和具體任務確定院士工作站的工作,做好院士及其專家團隊的科研和辦公服務。

第十二條  院士工作站申報批復程序

(一)申報院士工作站單位須按要求履行報批程序并提交材料。

(二)企業初審由申報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科協、經開區科協負責,負責對申報單位的聯絡和調研,初審合格并確認推薦后提出推薦意見,報送至辦公室進行復審;其他性質單位由辦公室初審。

(三)復審由辦公室負責,經辦公室實地調研確認后,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答辯評審,根據需要可現場召開答辯評審會。

(四)辦公室應依據評審辦法和專家評審意見,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結果分為同意建站、暫緩建站和不同意建站。

1.同意建站后,由辦公室提請市科協駐會主席辦公會批復,由市科協統一授牌。

2.如評定結果為暫緩建站,則須補充申報材料,并于1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申請。

3.如評定結果為不同意建站,則建站單位在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建站。

第十三條  院士工作站采取全年受理、定期批復的方式。

第十四條  建站單位與進站院士應按照雙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相應的合作協議,依照法律規定和相關文件精神,明確工作任務、聘任時間、合作方式、利益分配、勞動報酬等權利和義務關系。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

院士工作站的評定采取年度考核制,采用數據采集、年度總結、書面匯報、現場答辯和專家評議等方式相結合,設立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考核評價等級。

原則上每年優秀院士工作站的評選比例不超過當年參與考核單位數量的20%。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通報:

(一)建站單位年度考核評價等級為不合格的。

(二)建站單位連續兩次或五年內累計兩次不參加考核評價且未說明原因的。

被通報的院士工作站須在30日內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銷院士工作站:

(一)建站單位在上報材料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建站單位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作協議,或與院士合作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申請撤銷的。

(三)建站單位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業相關規定的。

(四)建站單位注銷清算的。

(五)被通報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說明原因的。

第十八條  建站單位增聘或調整進站院士,須提前報區科協、經開區科協及辦公室備案,審核完成后方可繼續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院士工作站的經費使用及管理須遵守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并應接受國家及北京市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市科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原《北京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京科協發〔2017〕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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