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和《關于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深府辦函〔2023〕85號)等政策文件,提出多項科研經費“放管服”改革措施。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擴大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范圍,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更大經費支配權、更大資源調度權。
二、修訂思路
以問題為導向,深化科研經費放管服改革,在下放科研經費自主管理權的同時,優化科研資金監管。一是放權松綁。通過簡化預算科目和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限、改進結余資金管理等,擴大創新主體科研經費管理權限,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切實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二是優化監管。通過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實行科研經費使用“負面清單”管理、強化資金撥付管理等,進一步防范財政資金風險。
三、主要內容
《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管理職責及分工、支持方式和支出內容、預算編制、資金管理、績效管理、監督與責任、附則等八章28條。具體修訂要點如下:
(一)科研資金可以支持市外單位。按照申請指南、合同書或者任務書約定,科技研發資金可以資助市外單位。
(二)合理確定間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后的3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不超過60%。
(三)進一步簡化預算編制。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直接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實行經費“包干制”的項目,不用編制明細費用科目預算。
(四)加強科研資金撥付管理。項目資助資金在下達資助計劃文件之日起30日內撥付,其中事前項目資助資金在合同書或者任務書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約定撥付。項目承擔單位存在超期未驗收、資助資金未退回、銀行賬戶凍結等經營異常行為的,可以暫緩撥付,超過1年仍未能達到撥付要求的,將停止撥付資金并按規定撤銷或終止項目。
(五)進一步下放預算調劑權限。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設備費和間接費用均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項目實際自主安排。
(六)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實行科技研發資金使用“負面清單”管理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與發布的“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使用行為負面清單”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確保經費支出合規合理。
(七)改進結余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評價驗收,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結余資金及利息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