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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4-06-21 13:53:27

  《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實施辦法》是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為規范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項重要政策。該實施辦法明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條件、申報流程、評審標準以及認定后的優惠政策等內容,旨在通過政策扶持,促進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等領域的企業技術創新和服務能力提升。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后,將享受稅收優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這對于推動深圳市高技術服務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對《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實施辦法》進行詳細解讀,幫助企業了解如何申報和利用相關政策優勢,加快轉型升級步伐。

  一、認定內容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管理。

  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二、設定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

  (二)《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三、認定數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認定。

  四、認定條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包括: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等。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其中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以上;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企業正常經營,近2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依據:《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第二條。

  五、申請材料

  (一)登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推薦表》,提供通過該認定管理工作網打印的申請表紙質文件原件;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上年度財務報表(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免交)、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由深圳市財政委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包括基本情況、上年度總收入、技術先進型服務總收入、離岸技術先進型服務總收入和明細、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等證明;

  (四)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論述,包括提供服務及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采用先進技術和開展研發活動情況、企業發展前景與規劃、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競爭優勢,主要客戶及其對企業增值服務的評價等;

  (五)企業工作場所證明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六)上年度銷售/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協議書等材料復印件,離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等證明(總額占企業當年總收入35%以上的票據)、在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銷售或服務發票(與外匯收入核銷證明總額總和占當年總收入50%以上的票據)(驗原件);

  (七)企業員工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

  (八)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

  (九)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研發能力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如獲獎證書、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證書、客戶評價證明等)(驗原件);

  (十)企業可提供有關國家、組織認證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如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認定證書、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認定證書、IT服務管理認定證書、信息安全管理認定證書、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認定證書、ISO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人力資源能力認證證書)(驗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5份,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A4紙正反面打印/復印,非空白頁(含封面)需連續編寫頁碼,裝訂成冊(膠裝)。

  依據:《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六、申請表格

  《企業注冊登記表》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推薦表》(申報系統內)。

  七、受理機關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技創新委)。

  依據:《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第三條第2點。

  八、認定機關

  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財政委、國稅局、地稅局、經貿信息委、發展改革委按規定認定后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依據:《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第三條。

  九、認定程序

  申請人網上申報——向市科技創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市科技創新委組織專家評審——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財政委、國稅局、地稅局、經貿信息委、發展改革委審定——社會公示——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網”和市科技創新委網站公示認定結果——市科技創新委頒發認定證書。

  十、認定時限

  每年2次集中受理認定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完成認定工作。

  依據:《關于印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火字〔2009〕152號)第三條第(一)項。

  十一、認定文件及有效期限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文件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證書》,有效期3年。

  申請人應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逾期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認定證書到期自動失效。復審程序參照認定程序。

  依據:《關于印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火字〔2009〕152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十二、認定的法律效力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事宜。申請人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依據:《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第一條、第三條。

  十三、收費

  無。

  十四、年審或年檢

  無。

  十五、有效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對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的,本辦法的相關內容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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