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朝陽區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方案》的通知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朝陽區小微企業支持力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5號)、《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23〕75號)和《關于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進一步深化政銀擔合作的若干措施》(京金融〔2022〕177號)等文件及有關規定,完善我區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準入條件、標準
(一)適用范圍
1.本方案所稱的小微企業貸款,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工商注冊在朝陽區,有具體經營項目的小型、微型企業以及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的銀行貸款。
2.本方案所稱的合作銀行,是指自愿遵守本方案有關規定、與風險補償資金托管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在朝陽區注冊設立并規范經營的銀行機構,且在2年內開展過至少1筆銀擔風險分擔業務(以下簡稱“合作銀行”)。
3.本方案所稱的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是指自愿遵守本方案有關規定、與風險補償資金托管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特殊情況需工作小組審定)。
(二)準入條件
1.專項資金用于合作銀行風險補償方向的企業備案準入條件:
(1)在朝陽區登記注冊并有效存續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風險補償資金可用于高新技術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批發和零售業、文化產業、生活性服務業等行業,但該資金不支持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以及北京市禁限目錄行業。
(3)備案企業及法定代表人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放款時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
2.專項資金用于合作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方向的企業備案準入條件:
(1)在朝陽區登記注冊并有效存續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2)風險補償資金可用于高新技術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批發和零售業、文化產業、生活性服務業等行業,但該資金不支持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以及北京市禁限目錄行業。
(3)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放款時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
(4)融資擔保機構申請納入資金支持范圍的項目綜合費率不得超過2%。
3.風險補償遵循不重復補償原則。同一企業的同一類型貸款項目不予重復補償。已獲得同類區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風險補償業務,不再予以支持。
(三)補償標準
1.合作銀行風險補償標準
(1)補償條件:
①不良貸款按照《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界定。
②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項目分級為不良的時間需在項目向托管機構備案之后,未備案項目形成的不良貸款不予補償。
③貸款項目包括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等。同一合作銀行對單個小微企業的貸款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④全部合作銀行合計獲得補償金額不超過合作銀行風險補償資金池規模。
(2)補償標準
包括小微企業貸款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合作銀行申請不良貸款風險補償,以該企業該筆不良貸款本金余額為基數的30%。對符合條件的銀擔風險分擔業務,給予銀擔風險分擔業務中合作銀行自擔責任部分50%的補償,但不能超過該筆貸款總本金的30%。
合作銀行已備案的小微企業貸款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項目,當申請風險補償的不良貸款項目本金總余額超過該合作銀行備案貸款項目本金總額的5%(代償率5%),或對該合作銀行補償凈額超過500萬元時,即暫停辦理該合作銀行項目備案業務。待前述條件解除后,恢復辦理該合作銀行備案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
2.合作融資擔保機構補償標準
(1)對于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包括小微企業貸款、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發生代償時按照不高于代償金額的20%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償。
(2)單家融資擔保機構單戶項目所獲補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萬元。
(3)單家融資擔保機構年度備案項目代償率不超過5%的予以補償,超過5%的部分不予補償。
(4)全部融資擔保機構合計獲得補償金額不超過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池規模。
(5)市、區各級財政(含再擔保)補償后,擔保機構自擔責任比例不得低于實際發生代償金額的20%。
3.禁入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銀行及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不予支持:
(1)項目申報前2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2)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偵查的。
二、運營方式
(一)管理機構與職責
建立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朝陽園管委會(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組成的風險補償資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辦公室設立在區發展改革委。工作小組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如下職責按季對托管機構風險補償初審意見進行聯審,并出具審核意見。涉及風險補償資金的重大決策事項由工作小組辦公室上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1.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測算風險補償資金需求及規模,與托管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跟蹤評價和績效考核;負責牽頭制定風險補償資金的補充方案。
2.區財政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有關資金籌集安排,協調市財政局確定風險補償資金用途,為專項資金使用進行指導。
3.區審計局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4.朝陽園管委會(區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托管機構進行科技行業企業項目備案工作。
(二)托管機構與職責
工作小組委托北京朝陽國際科技創新服務有限公司作為托管機構開展風險補償資金的日常管理及運營工作。托管機構在托管銀行開設專門的賬戶進行管理,單獨核算,資金僅用于補償已備案的項目。托管機構具體職責如下:
1.依照本方案與合作銀行及融資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負責風險補償資金賬戶管理及運營。
2.配合合作銀行及融資擔保機構完成項目備案工作。
3.負責對合作銀行及融資擔保機構申請納入風險補償范圍的項目進行審核,出具初審意見,并根據工作小組聯審意見,將風險補償資金撥付給合作銀行或融資擔保機構。
4.每季度向工作小組報送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清收情況和核銷情況;每年向工作小組提交上一會計年度風險補償資金專戶資金使用變動情況、風險補償準入合作銀行及融資擔保機構及申報項目備案情況,上年度風險補償資金工作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督促合作銀行及融資擔保機構對融資業務進行有效風險控制。
6.負責完成工作小組交辦的與風險補償政策相關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風險補償備案。合作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參與風險補償的備案項目采取自行申報制,備案項目應系于《朝陽區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方案》實施之日后簽訂貸款協議或委托擔保協議之項目,未備案的貸款項目不予補償。
2.風險補償申報。對于符合支持條件的備案項目發生代償后,合作銀行或融資擔保機構即時向托管機構提交不良項目或代償項目相關電子材料并報送紙質材料,申請風險補償。
3.風險補償項目審核。托管機構收到申報資料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向工作小組出具初審意見;工作小組依據相應職責對托管機構提出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4.風險補償項目確認。托管機構對合作銀行或融資擔保機構出具風險補償確認文件,并撥付風險補償款。
5.風險補償項目追償。合作銀行與融資擔保機構應定期向托管機構提交項目追償情況相關報告,并將追償回收款按風險補償比例歸還風險補償資金至托管銀行賬戶。
為更好地發揮風險補償資金優勢,合理防范風險,一個會計年度內風險補償資金的補償金額合計達到各自資金池總額的50%后,暫停相應風險補償項目補償,待工作小組重新評估后,決定是否重啟風險補償資金。
三、監督管理
(一)資金管理
托管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國債、高等級企業債、保本型固定收益等投資產品及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或捐贈、贊助等支出。風險補償資金追償回收款及時滾存進入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二)運營管理
工作小組對風險補償資金運營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和審計監督。托管機構應于每年5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風險補償資金運營管理工作報告。工作小組應聘請專業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托管機構的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與使用進行審計。對于合作銀行或融資擔保機構虛報、冒領、套取以及托管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取、截留、挪用、擠占風險補償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工作小組責令限期整改,同時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評價考核
本方案以引導銀行及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朝陽區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為核心導向。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重點考核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成效和風險補償資金撬動融資的杠桿率,以強化對相關機構的激勵約束,切實推動金融資源向小微企業精準高效配置,助力朝陽區小微企業穩健發展。
四、其他事項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朝陽區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方案》(修訂版)同時廢止。本方案的最終解釋權屬于北京市朝陽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