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23年新疆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評定結果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3-11-29 13:07:19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新工信規〔2021〕5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新工信規〔2021〕6號)和《關于組織申報2023年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通知》(新工信企業〔2023〕23號),經各地(州、市)工信部門推薦、專家評審和公示,確定了2023年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名單(見附件1)和自治區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名單(見附件2)。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和自治區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3年。2023年自治區示范平臺和示范基地有效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0年認定或通過復核但未在此通告名單內的示范平臺和示范基地,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三年內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示范平臺和示范基地,經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以撤銷其稱號。
二、自治區示范平臺和示范基地要發揮好示范引領作用。示范平臺要利用線上線下服務模式,集聚服務資源、規范服務行為、完善服務機制、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能力。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
三、加強對示范平臺和示范基地的管理指導和政策支持。各地(州、市)工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定期對轄區內示范平臺和示范基地的服務業績、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進行檢查、測評,做好年度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
特此通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