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使用行為負面清單(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使用行為負面清單(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8月31日
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使用行為負面清單(試行)
為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氛圍,規范中山市事前資助類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使用行為,確保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等規定,及參照《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深入推進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項目經費使用“負面清單+包干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22〕2號),特制定本清單。
一、項目經費使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具體清單如下:
(一)不得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不相關的支出。
(二)不得通過虛構經濟業務(如測試、材料、租車、會議、差旅、餐費、交通、印刷等業務)、編造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
(三)不得通過虛列、偽造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人力資源成本費(工資性支出、勞務支出、專家咨詢支出)。
(四)不得通過虛構合作、協作等方式違規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項目經費。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科研項目經費購買有價消費券。
(七)不得使用科研項目經費以會議等形式進行旅游、接待、考察等活動。
(八)不得利用科研項目經費開展娛樂活動。
(九)不得列支個人或家庭費用。
(十)不得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一)不得直接或變相對外出借資金、提供擔保等。
(十二)不得全部列支設備費。
(十三)不得列支基建費(實驗室建設、現有儀器設備的升級改造除外)。
(十四)同一支出事項不得重復列支。
(十五)不得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支付費用(執行期內發生的與項目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尚未支付、且需在基準日后支付及結題驗收所需的審計報告等費用除外)。
(十六)不得用于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等行為的支出。
二、本清單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2318645.html